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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10月1日起施行!(二)

作者:桥检车租赁公司文员 来源: 日期:2022/9/16 17:10:20 人气:25 评论:0

8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填补了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空白,对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组织领导作用,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三章 部门监管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二)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意见建议,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负责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五)会同宣传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站、交通安全员和交通安全劝导站、交通安全劝导员、交通志愿者的工作指导,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六)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建设、城管执法、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七)配合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八)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九)参与道路停车场、停车泊位和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据相关规定牵头组织涉及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法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二)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和驾驶人管理情况;

(三)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隐患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三)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四)负责国道、省道养护和管理,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五)督促公路管理单位排查、治理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设置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护设施;

(六)查处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公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通组织和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工作;

(七)依法核发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实施行业管理;

(八)适时发布恶劣天气路况信息,通知客运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公路养护单位落实交通安全管控措施;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城市道路系统、道路停车设施等;

(二)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督促道路建设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排查、整治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多发路段以及交通拥堵路段、路口,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二)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依法查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占用城市道路摆摊经营、乱堆乱放、私设地桩和障碍物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不在规定地点装卸等违法行为;

(五)督促市政道路施工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及其配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产品以及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实施监督管理;

(二)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含拼装和组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车辆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及学校安全宣传教育相关规定,开展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

(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三)督促学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气象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

(二)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交通气象探测设施;

(三)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银保监机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挂钩;

(二)协调指导各保险机构支持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队伍、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推动保险行业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

(四)监督协调各保险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垫付、理赔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督促旅行社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车辆,对导游、游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级旅游景区对景区内的道路及车辆加强管理,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协议做好服务场所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健全院前急救体系,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机构开通交通事故伤员紧急救治通道,督促医院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门前及内部车辆停放和交通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宣传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把握交通安全宣传导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

(二)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曝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报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三)将城乡交通文明指数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考核依据,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评内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通信发展办应当协调联通、移动、电信等电信经营者适时发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信息。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各行政执法单位严格依法规范文明执法;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纳入普法规划,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三)为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章 单位主体责任

第一节 基本责任

第三十条全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制定本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措施;

(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所属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制定本单位机动车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查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对本单位所属的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校车,组织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保持正常运行并加强管理;

(四)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明确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倡导安全文明出行;

(二)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保险、维修、保养、检查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等档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三)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台账,记录车辆、驾驶人及所属人员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安全教育、安全行车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单位及所属人员所有或者使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部纳入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

第二节 重点经营者特别责任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建立驾驶人身体心理条件监测机制,及时掌握驾驶人身心状况,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驾驶运输车辆;

(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不得安排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客运、货运场(站)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超员、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不得出站;

(三)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平台注册的车辆和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规定;

(三)对从事或者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核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

(四)对车辆和驾驶人一致性进行审查,不得向未经核查的驾驶人派单;

(五)强化运行风险管控,对路线行驶偏移、不合理长时间停留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置;

(六)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接口,实时推送平台车辆和驾驶人注册数据及车辆位置、行驶轨迹等数据。

第三十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及时清理故障车辆,引导用户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规范无序停放的车辆。

第三十八条快递、即时配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从事配送服务;

(二)做好车辆和驾驶人的信息核查,建立工作台账,与驾驶人签订配送协议,明示交通安全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三)督促驾驶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根据天气、交通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限、路线;

(五)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十九条车辆生产者应当保证车辆产品的相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国家批准公告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以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相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十条机动车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得销售报废、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者应当按照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不得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者应当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培训管理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等制度。

第三节 其他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播报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曝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报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联通、移动、电信、广电网络等电信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要求适时发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信息。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的校车纳入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垫付、理赔工作,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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